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办理二级建造师初始、重新注册所需个人证明材料的通知(桂建政务〔2018〕1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力以赴解决100个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编号:S20182129)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为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落地实施,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相关业务,在办理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重新注册时,不再要求提供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注册仅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对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原件进行审核,不需提供复印件;
三、对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原件进行审核,不需提供复印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和重新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项自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6日